第十五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和不定期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