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