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