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有效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