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的,由销售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