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农业机械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