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农业机械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