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