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