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