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