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