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