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