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