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