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