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