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当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配置完成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