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水资源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所辖区根据情况可以不编制水资源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