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供水管网的节水改造,统筹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推广非常规水利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直接用于工业、市政杂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相应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