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统筹供排水、工业水厂、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分质供水和再生水利用。海岛地区和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的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行分质供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