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对分质供水项目建设、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