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质、县级统管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保障和改善农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