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