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