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在主要风沙口、沙尘暴策源地和频发区、土地沙化扩展地区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分类布设监测站点,进行土地沙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