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