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

(三)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四)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责令纠正,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