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三)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四)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责令纠正,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