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