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