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一)利用图书报刊、音视频、广播影视、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宣传、传播媒介;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用软件;

(三)利用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座谈会、展览、知识竞赛、社会服务咨询等活动;

(五)通过乌兰牧骑演出、那达慕大会等群众性文体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六)深入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七)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