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经约谈后仍未予以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