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