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快递业务第十七条有效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市邮政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险种,鼓励快递企业投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