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快递业务第十四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