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协同机制,研究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