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指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干流、主要支流及沿岸一定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