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岸线。禁止破坏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生态岸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现有岸线的生态化修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