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公路养护应当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线顺直,绿化美观且不妨碍安全视距,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信号灯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应当重视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新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公路建设,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并自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技术档案。 新建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养护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作业可以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委托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公路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确定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