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第七条有效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现场救护;(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五)志愿服务活动;(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