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护;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