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