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详细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