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向自主创新示范区下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