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