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

(三)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