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负责水量、水质监测预报工作,对河流、水库、城乡供水水源地及单位自备水源实施定期监测。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