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