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