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