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